中华人民共和国sòng bạc việt nam法(2021修正)
发布时间:2022-04-28 11:12:14 点击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7号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sòng bạc việt nam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sòng bạc việt nam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sòng bạc việt nam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权利与义务,发挥sòng bạc việt nam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sòng bạc việt nam及其各sòng bạc việt nam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sòng bạc việt nam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权利。
第四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sòng bạc việt nam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sòng bạc việt nam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sòng bạc việt nam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基本职责。sòng bạc việt nam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sòng bạc việt nam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sòng bạc việt nam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sòng bạc việt nam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第九条中华全国总sòng bạc việt nam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sòng bạc việt nam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sòng bạc việt nam组织
第十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sòng bạc việt nam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组织领导下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组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sòng bạc việt nam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sòng bạc việt nam。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sòng bạc việt nam。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sòng bạc việt nam。
第十二条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地方各级总sòng bạc việt nam、全国或者地方产业sòng bạc việt nam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批准。
上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sòng bạc việt nam,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sòng bạc việt nam组织。
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sòng bạc việt nam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sòng bạc việt nam制定。
第十四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可以设专职sòng bạc việt nam主席。sòng bạc việt nam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sòng bạc việt nam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中华全国总sòng bạc việt nam、地方总sòng bạc việt nam、产业sòng bạc việt nam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和产业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sòng bạc việt nam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和上一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同意。
罢免sòng bạc việt nam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九条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sòng bạc việt nam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sòng bạc việt nam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sòng bạc việt nam签订集体合同,上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sòng bạc việt nam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sòng bạc việt nam,sòng bạc việt nam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sòng bạc việt nam。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sòng bạc việt nam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sòng bạc việt nam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四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sòng bạc việt nam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sòng bạc việt nam。
第二十五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sòng bạc việt nam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sòng bạc việt nam参加。sòng bạc việt nam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sòng bạc việt nam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sòng bạc việt nam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sòng bạc việt nam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九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总sòng bạc việt nam依法为所属sòng bạc việt nam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协助用人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根据政府委托,sòng bạc việt nam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sòng bạc việt nam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参加研究,听取sòng bạc việt nam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sòng bạc việt nam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sòng bạc việt nam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组织
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集体企业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八条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sòng bạc việt nam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sòng bạc việt nam依法开展工作,sòng bạc việt nam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四十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同意。
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sòng bạc việt nam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sòng bạc việt nam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三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经费的来源:
(一)sòng bạc việt nam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sòng bạc việt nam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sòng bạc việt nam拨缴的经费;
(三)sòng bạc việt nam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sòng bạc việt nam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sòng bạc việt nam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sòng bạc việt nam制定。
第四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sòng bạc việt nam经费,基层sòng bạc việt nam或者上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sòng bạc việt nam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sòng bạc việt nam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sòng bạc việt nam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sòng bạc việt nam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八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sòng bạc việt nam或者阻挠上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帮助、指导职工筹建sòng bạc việt nam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sòng bạc việt nam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sòng bạc việt nam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sòng bạc việt nam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sòng bạc việt nam组织的;
(三)妨碍sòng bạc việt nam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占sòng bạc việt nam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sòng bạc việt nam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sòng bạc việt nam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sòng bạc việt nam权益的,由同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或者上级sòng bạc việt nam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sòng bạc việt nam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中华全国总sòng bạc việt nam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sòng bạc việt nam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sòng bạc việt nam法》同时废止。
上一篇: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修订)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CopyRight © 2021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sòng bạc việt nam 重庆sòng bạc việt nam集团